关于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1〕2号
广西来宾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疑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造价员"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将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该条款的执行,必须以自治区或市造价站核实的误差率作为依据。其他机构或单位审核的误差不能作为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依据。如发生误差较大,且当事各方存在争议时,由当事一方向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提请复核,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