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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1〕16号) 关于南宁二中凤岭校区体育馆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关于南宁二中凤岭校区体育馆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16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二中凤岭校区体育馆增加预算存在的问题》的函收悉,我站组织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召开了协调会,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经查实,该工程屋架为钢管形组合桁架,且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均无钢管形组合桁架清单项目,应视为漏项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第4.0.9条规定,可按钢管形组合桁架(制作、运输、安装、油漆等)的相应定额子目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另,钢管形组合桁架制作定额中未包括胎膜的材料与制作费,若实际发生可另行计价。
    二、钢管形组合桁架制作和安装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但若因该工程吊装情况特殊,必须采用大吨位的履带式吊车和汽车式吊车进行吊装,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后,履带式吊车可以按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的费用计算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汽车式吊车不能计算大型机械进退场费。
    三、该工程停工期间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可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清责任,属于发包方责任的,应赔偿承包方的损失。
    四、金属铝板(1.5mm厚和2.5mm厚)价格计算问题。若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造成材料价格上涨,上涨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方承担;若该工程因承包方原因停工造成材料价格上涨,上涨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商承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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