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高大模板清单项目漏项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22号
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高大模板清单项目漏项计价问题的报告》收悉。我站组织了建设各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和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无高大模板清单项目,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3.1.2、3.1.3、4.3.4、4.7.2、4.7.3、4.7.4等的规定,该工程的高大模板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并按《专用条款》第23.2的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另高大模板定额子目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缺项,请你们和监理单位一起根据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并提交相关资料到我站,以编制相应补充定额进行计价。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