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国信凤起新都二期第七标段和第八标段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37号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柳州市国信凤起新都二期第七标段和第八标段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函收悉,我站组织了建设各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该项目第七标段和第八标段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约定,两个标段工程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商应承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和不可抗力外)等风险",未包括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因此该项目第七标段和第八标段工程应按自治区两厅一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有关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