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宅楼工程计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造价函字[2004]21号
区建设厅建管处:
你处转来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静压桩预取土费用及商品砼调价差等计费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我站处理意见如下:
一、我区现行定额静压力压桩机压预制管桩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下压桩的机械台班费用。如是套用该定额的,不得根据具体的施工措施(如钻孔取土措施后再压桩)再计取其他费用。
二、补偿商品砼有关费用:施工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施工合同没有规定,且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在市政府正式发文要求市区内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砼并强制要求使用商品砼的发文日期以前,可办理现场签证手续补偿商品砼的费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