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社会福利服务综合楼一号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46号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社会福利服务综合楼一号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人工挖孔桩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正常的排水量,一般不调整。但若该工程比较特殊,人工挖孔桩开挖过程中遇到大量的地下水,并已办理了签证,其抽水台班可按签证进行计算(但要扣除相应人工挖孔桩定额中的抽水台班含量)。
二、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和《广西社会福利服务综合楼一号楼工程结算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四方确认)中第一条处理意见的约定,该工程增减工程造价不应乘以下浮系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