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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1〕48号) 关于明阳工业区滨水大道工程地质情况变更后石方综合单价调整及石方重复利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0
 关于明阳工业区滨水大道工程地质情况变更后石方综合单价调整及石方重复利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48号


广西中威华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明阳工业区滨水大道Ⅰ、Ⅱ标段工程地质情况变更后石方综合单价确定及石方重复利用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已对部分路段进行重新勘察,并出具了补充勘察报告。根据合同23.2 (1)条款,工程变更属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范畴,调整方法按合同23.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按类似细目中标价结算来确定。
    二、如挖出的石方破碎后经检测合格,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石料作为混凝土路面骨料使用,结算时原综合单价不变,扣除石方材料费,增加石方解小费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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