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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1〕52号) 关于防城港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有关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1
  关于防城港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1〕52号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防城港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各方协调会议,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现答复如下:
     一、弧形钢梁制作加工损耗和楼承板加工损耗问题:可按业主、承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的损耗率进行调整,但超过钢材损耗率6%部分的废料回收价值归业主。
     二、钢管混凝土柱混凝土顶升套用定额问题: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缺项,现根据经批准的钢管顶升混凝土施工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见附件1)作为该工程的计价依据。
     三、钢梁的安装问题:因该工程采用的吊装机械型号和吊装工艺等与定额不同,且相差较大,现根据业主、承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实际使用吊装机械型号及台班消耗量,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见附件2)作为该工程的计价依据。
     四、球形网架安装问题:在套用相应定额网架安装子目时,人工、机械乘以1.3系数。

附件:1.钢管混凝土柱混凝土顶升一次性补充定额
      2.钢梁安装一次性补充定额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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