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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1〕58号) 关于融安县道路亮化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关于融安县道路亮化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58号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融安县道路亮化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款".......发包人提高设备技术参数或设备品质引起价格变化按实际调整"的约定,该工程电缆规格型号变更后,其主材价格应按实际购买价调整。实际购买价可通过施工单位提供的该工程电缆供销合同、发票、厂家调查或参照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信息价等方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严重偏离实际的桥架安装清单项目(030208004001)综合单价按照相关计价规定重新计算和确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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