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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1〕70号) 关于钢材风险范围外如何调整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9
  关于钢材风险范围外如何调整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1〕70号


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你司《关于钢材风险范围外如何进行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甲乙双方签订的《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党校20#、21#住宅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包含"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计取5%预算包干费,你方的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取了包干费用,即视为材料价格已含5%的涨跌幅度。因此施工期间钢材价格涨跌超过5%时,钢材价格调整公式应为:施工同期对应钢材信息价-招标基期钢材价格(正为调增,负为调减)。该工程钢材价格调整应按各施工段完成进度分段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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