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水管道工程工期拖延引起的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4号
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南宁市2006年供水管道工程部分子项目因工期变更后产生的计价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述,该工程2006年9月份签订施工合同,因业主原因至今未能施工。考虑到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直接费以及各项间接费与2006年相比变化较大,按原中标综合单价难以调整。与此同时,我区已于2008年1月1日起颁布了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甲乙双方利益,建议双方就该工程因工期拖延的分部子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计价依据可按现行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材料价格可按实际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计算。按2007年市政定额重新计价后,其优惠幅度可参考原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由双方协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