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寨县川海友邻1# 4#楼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5号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鹿寨县川海友邻1#、4#楼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2009年6月8日《回复川海友邻1#楼一至四层由原合同自拌砼改为商砼的工程联系函》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意见,该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计价应套用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且按《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第(一)1款的约定进行让利计算,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单价是否包含市外运输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由楼面挑出的悬挑架作为整个外脚手架底支撑的可以另行计算,由于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缺项,双方应根据《川海友邻1#、4#商住楼工程外架搭设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定额规定编制补充定额进行计价。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