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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2〕12号) 关于广西南宁东盟世纪村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9
  关于广西南宁东盟世纪村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2〕12号


南宁市海泓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南宁东盟世纪村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提供的资料,该工程原合同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来函所提的问题,若合同文件无约定,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该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的檐口高度应按室内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计算。
        二、该工程屋面隔热砼板的建筑油膏填缝,应套用08170定额子目。
        三、该工程不锈钢凸窗护栏,主要材料含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用量换算,但人工、机械及其他材料不变。
        四、该工程墙面抹灰钉铁丝网原设计为300mm宽,若实际施工为200mm宽时,应按实际施工宽度计算工程量。
        五、该工程钢筋混凝土基础采用砖胎模时,砖胎模应按砖基础计算,同时应扣除原钢筋混凝土基础定额子目中木模板的有关费用。
        六、该工程满堂基础施工使用泵送混凝土,不能计算混凝土运输道费用。
        七、该工程地下室车库的混凝土地面应套用“98土建定额”道路面层相应子目。若实际施工厚度与设计图纸不同时,应按实际厚度计算工程量。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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