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2〕13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全州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一期)配套管网工程Ⅱ标段施工中有关计价和结算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加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和新增项目结算单价问题
由于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实际施工的内容绝大部分与原招标设计图纸不符。虽然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对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约定了计算公式,但该公式[新增项目结算综合单价=按定额计算的造价×(中标的投标报价/预算价)]中的预算价为多少并不明确,在合同文本中也未得到印证,导致该公式不具有操作性。此外,该工程项目已基本不按招标施工图进行施工,基于原施工图计算的中标总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已无实际参考意义,不应作为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依据。因此,建议该工程线路变更部分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由甲乙双方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变更估价原则(成本加利润)进行确定;或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及信息价计算,并根据市场行情洽商合理下浮系数。因该工程变更涉及金额大,建议双方就变更部分项目工程价款的确定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改变施工线路,导致施工干扰加大,需增加施工干扰费的问题
由于修改后的施工图改变了做法和走向,计价时可按改变后的线路干扰情况增加施工干扰费。
三、关于保证金及补偿费用问题
对于履约保证金退还及利息费用计算,建议双方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对于非承包商原因拖延工期,导致承包商增加管理费及发生机械窝工费用问题,承包商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并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办理相关签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