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15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工程造价取费问题咨询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第62号、第21号签证单的路面、排水设计图纸及《合同书》第五条第3点“路面、进排水及其它附属工程按相关定额取费”的约定,道路、排水应按市政定额计价。
二、根据该工程的污水池平面图和《合同书》第五条第3点“办公楼、宿舍楼及其它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建设综合费率按四类工程取费”约定,污水池应按贮水池相应子目套价和按四类工程取费。
三、根据该工程的搅拌楼图纸和《合同书》约定及相关规定。搅拌楼的地下水池应按贮水池相应子目套价和按四类工程取费。
四、经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的签证单应作为计价的依据,但若对签证单的真伪有异议,应由你院裁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