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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2〕16号) 关于材料价差可否调整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10
  关于材料价差可否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16号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机场油库扩建项目供油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10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尤其要明确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其风险承担的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遵守以上规定,致使在施工期间市场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合同难以履行。建议双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及《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协商解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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