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运输  垂直运输  防水    窝工    砂浆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答疑 » 广西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2012〕20号) 关于材料二次搬运费定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15
  关于材料二次搬运费定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2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
       你们《关于材料二次搬运费定价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区现行市政、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规定,建筑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费用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二次搬运是指因场地狭小,或因交通道路条件较差使得运输车辆难以直接到达指定地点,而需要通过小车或人力进行第二次或多次的转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我区现行市政、安装工程定额规定,二次搬运费按实际发生计,故甲、乙双方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机械台班和人工办理现场签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定额答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答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