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中“五险一金”计取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35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来函收悉,关于你们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自治区现行费用定额中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的计取,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作为计算基数计取(备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中扣除暂定金额),费率标准详见附表。该费率标准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测算,已含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和农民工应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如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人工工日单价相对较高,我们视同其工资内含了“五险一金”费用,由农民工自行缴纳各项社保费。同时,在制定我区相应定额人工单价时,也考虑了这一因素的影响。将实际调查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单价(企业一般很少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剔除“五险一金”后才能作为定额人工单价的计算依据。
二、我区拟在近期新编的定额中调整“五险一金”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拟将“五险一金”计费基数调整为人工费,测算费率时仍然包括企业为正式职工和农民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至于社保费的使用和管理,我区最近出台了《广西建筑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统称为建安劳保费,由业主向劳保办缴纳,劳保办按有关规定统筹后返还给施工企业。因此,在我区计价程序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规费不纳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内计算,而是作为一项单独计算的费用。
附件:1.广西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五险一金”取费标准
2.《广西建筑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