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海小区北区三期13# 21#楼结算费率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37号
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银海小区北区三期13# 21#楼结算费率的请示函》收悉。根据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 号文)及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第2款第(2)项第A目约定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按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第2款第(2)项第B目约定不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