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运输  垂直运输  防水    窝工    砂浆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答疑 » 广西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2012〕36号)关于中国—东盟国际商贸物流中心B座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8
  关于中国—东盟国际商贸物流中心B座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36号


广西南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咨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基础大开挖后(基坑深度大于1.5m),在基坑内四周进行钻(冲)孔灌注桩施工,套用钻(冲)孔灌注桩、钻(冲)孔钻机成孔(走桩)子目时按定额规定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钻(冲)孔桩入岩增加费子目不能乘系数。
        二、根据该工程会议纪要(监发〔2011-7-01〕号)第一条第1款第4)点“非泥浆车运输的泥浆,按照挖运淤泥定额进行结算。”及第35号签证单内容“......60%工程量经沉淀后以淤泥的形式外运”。双方对沉淀后泥浆运输已有约定,因此该工程经沉淀后泥浆运输应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10页第(6)点规定执行。
        三、钻(冲)孔灌注桩空桩部分应套用定额钻(冲)孔钻机成孔(走桩)相应子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定额答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答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