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东盟国际商贸物流中心B座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36号
广西南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咨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基础大开挖后(基坑深度大于1.5m),在基坑内四周进行钻(冲)孔灌注桩施工,套用钻(冲)孔灌注桩、钻(冲)孔钻机成孔(走桩)子目时按定额规定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钻(冲)孔桩入岩增加费子目不能乘系数。
二、根据该工程会议纪要(监发〔2011-7-01〕号)第一条第1款第4)点“非泥浆车运输的泥浆,按照挖运淤泥定额进行结算。”及第35号签证单内容“......60%工程量经沉淀后以淤泥的形式外运”。双方对沉淀后泥浆运输已有约定,因此该工程经沉淀后泥浆运输应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10页第(6)点规定执行。
三、钻(冲)孔灌注桩空桩部分应套用定额钻(冲)孔钻机成孔(走桩)相应子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