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妇女干部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措施费用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措施费用调整规则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9.1条规定,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减的应予以调整,调整办法按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根据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23.2条规定,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可以调整,调整办法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08〕5号)和《关于广西妇女干部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人工费调整、材料费价差按比例承担的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你公司《关于措施费用调整规则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9.1条规定,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减的应予以调整,调整办法按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根据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23.2条规定,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可以调整,调整办法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08〕5号)和《关于广西妇女干部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人工费调整、材料费价差按比例承担的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