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凌铁水厂技改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10号
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南宁市凌铁水厂技改工程使用吊车代替井架增加工程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该工程增加了非合同范围内原有旧建(构)筑物基础拆除,根据合同第13.1.1条第(4)款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予顺延,在此情况下,为保证施工进度,你司提出使用吊车代替井架的施工方案,并得到业主、监理认可,同时签证确认了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数量。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可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
你司《关于南宁市凌铁水厂技改工程使用吊车代替井架增加工程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该工程增加了非合同范围内原有旧建(构)筑物基础拆除,根据合同第13.1.1条第(4)款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予顺延,在此情况下,为保证施工进度,你司提出使用吊车代替井架的施工方案,并得到业主、监理认可,同时签证确认了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数量。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可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