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材料价格差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49号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本县灵城、三隆镇等施工材料价格差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23.2条约定:“在合同工期内实际施工的市场材料价格与投标时的信息价相差(含±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10%以外的,调整超出±10%部分的材料价差。” 当市场材料价格超出投标时的信息价10%时,应按下列公式计取材料差价:
你局关于本县灵城、三隆镇等施工材料价格差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23.2条约定:“在合同工期内实际施工的市场材料价格与投标时的信息价相差(含±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10%以外的,调整超出±10%部分的材料价差。” 当市场材料价格超出投标时的信息价10%时,应按下列公式计取材料差价:
材料差价=合同工期内市场材料价格-投标时材料信息价格×﹙1+10%﹚
施工期间实际市场材料价格由承发包双方进行市场调查后协商签证确定。
施工期间实际市场材料价格由承发包双方进行市场调查后协商签证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