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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3〕52号) 关于钦州市蓬莱大道南段道路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8
  关于钦州市蓬莱大道南段道路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5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钦州市蓬莱大道南段道路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该工程在2009年8月发出设计变更文件,水泥混凝土路面变更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缘石变更为花岗岩路缘石,依据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第六条1点:如施工期间计价依据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该项目施工期间2007年市政定额已颁布实施,因此,沥青混凝土路面和花岗岩路缘石可按2007年市政定额及相关计费文件结算。
2.根据2003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规定: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执行040101002清单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执行040101003清单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执行040101001清单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涵渠涉及不同规格大小,其土方开挖及回填应对应涵渠结构宽度按上述规定计算。
3.税费属于施工企业代收代缴费用,可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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