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月桂花城二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63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梧州月桂花城二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为按实结算工程,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第十条竣工结算“以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期间的签证、修改图纸的联系单作为结算依据,国家有新的文件下达,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的约定,该工程的人工费可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1〕21号文)的规定调整。
你公司《关于梧州月桂花城二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为按实结算工程,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第十条竣工结算“以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期间的签证、修改图纸的联系单作为结算依据,国家有新的文件下达,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的约定,该工程的人工费可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1〕21号文)的规定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