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材料价值评估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中途解除(终止)后,对于剩余工程材料价值(费用)进行评估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咨询函收悉。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第四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程实际需要而采购或特别定制的工程材料价值的评估以及因采购或定制而产生的采购及保管费、运输费等费用的计算,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中途解除(终止)后,对于剩余工程材料价值(费用)进行评估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咨询函收悉。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第四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程实际需要而采购或特别定制的工程材料价值的评估以及因采购或定制而产生的采购及保管费、运输费等费用的计算,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特此函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