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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5〕8号) 关于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土石方平整工程(二期)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8
  关于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土石方平整工程(二期)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8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土石方平整工程(二期)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招投标阶段均按建筑工程大规模土石方工程计价,另根据(《关于给予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凭发改字〔2011〕62号)的批文,该工程属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非市政工程项目,因此该工程应按建筑工程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二、该工程的《石方控制爆破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且已经监理批准并付诸实施,因此,应按石方控制爆破计价。另该工程控制爆破在实际施工中所用覆盖物与定额规定不同,鉴于覆盖物费用为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措施费用,且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也未对承包商的做法及综合单价提出异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6.5条规定,该工程控制爆破覆盖物应按原合同约定计价,变更覆盖物材料的费用也不得增加。
       三、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的约定,该工程土石方综合单价应按原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四、该工程弃土运距和弃碴运距原则上按建设各方(承包商、发包人、监理、财政评审中心、发改局、审计局纪检监察局、市造价站)确定的运距结算,但若发现原确定的运距有偏差,宜重新组织上述单位及部门进行复核。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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