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高新区苏桥园道路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4]41号
桂林市苏桥园建设开发公司、桂林市友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关于"桂林市高新区苏桥园道路工程竣工结算问题"的请示函已收悉。由于该工程双方争议很大,我站专门组织了工程有关各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财政局、市政公共事业局、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的协调会,详细了解了争议的事由和焦点。现经我站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市政定额中关于土壤类别的划分规定中对四类土含石量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施工规范及有关定额资料,基本确定定额考虑的四类土含石量应为10%-30%。
2、根据提供的资料和工程参与各方反映的情况,该工程在招投标时仅说明借四类土回填,并未明确四类土的土石方比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用施工现场附近含石量较大的土壤作为回填土可提高路基稳定性,且该方案得到了设计、业主、监理的同意,并对此事专门召开了会议,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明确增加的费用。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也确实按此方案进行,但结算时双方就采用了含石量较高的四类土回填是否应增加费用以及增加多少费用引起了争议。我站认为,定额中的四类土是按不超过30%的含石量考虑的,如实际借土含石量超过了定额的规定,应考虑施工机械降效费,即可对挖土和运土机械费进行适当调增,建议调增的幅度在20%到43%之间。
3、由于甲乙双方提供的试验报告结论不一,我站难以确定其实际回填土壤的含石比例,因此,该工程具体调增幅度由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土壤含石量以及土方开挖的难易程度商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