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32号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
你们《关于反映有关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于市政工程涉及具体专业多,各市政工程所发生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项目不尽相同,因此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以下简称“检验试验费”)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确定。为规范检验试验费的计取,我区在2009年和2013年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一是2009年颁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该文明确检验试验费在招投标时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作为暂估价列入投标报价,同时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对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进行调整。二是2013年颁发了《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该文明确自文件执行之日起检验试验费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计价规定中已无检验试验费相关计费标准,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商定或经由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来函反映南重点办纪要〔2014〕331号以桂建标〔2009〕7号为依据确定了以中标价×1.1%作为各市政项目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包干价不合理的问题,建议你们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考虑到市政工程涵盖道路、桥梁、管网等诸多专业工程,以一个计费标准作为包干价可能与项目实际支出的检验试验费相差甚远,建议相关部门在调查市场行情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细分检验试验费计费费率或列出检验试验费清单逐项计算,必要时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和检验试验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