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运输  垂直运输  防水    窝工    砂浆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答疑 » 广西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2015〕37号) 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Ⅱ标段定额人工费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7
 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Ⅱ标段定额人工费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37号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人工费调整计算依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Ⅱ标段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5日、2014年8月5日,工程开工令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从合同签订时间及工程开工时间考虑,该工程计价应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根据桂建标〔2015〕5号文件规定,该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应按“2015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相关规定调整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0月22日

 
 
[ 定额答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答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