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40号
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富宁新兴苑五期工程C地块53#、55#、56#、57#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结算工程量计算问题。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该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根据《08清单计规范》和《08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第3.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材料价差计算和人工费调整问题。应根据合同文件和实际发生情况分清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三、垂直运输机械费补偿问题。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致使施工机械停滞,可以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机械停滞费。
四、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补偿问题。施工过程中一般性停工,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已包含在管理费中,不得另计;但若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导致承包商连续停工时间较长,应补偿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具体应按发承包双方办理的签证结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