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42号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定额直接费”问题的函收悉。根据来函提供的资料和定额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定额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即定额直接费=∑施工图工程量×概(预)算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5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编制的,无“定额直接费”概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规费和五项税金组成,其中:
1.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构成工程实体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下简称“机械费”)。
2. 技术措施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技术措施费计价合计=∑技术措施项目定额子目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技术措施费中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3.以上“1.”和“2.”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⑴人工费=∑分部分项(或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定额人工消耗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人工单价。
⑵材料费=∑分部分项(或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定额材料消耗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材料市场信息价。
⑶机械费=∑分部分项(或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机械台班单价,其中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一类费用不得调整,二类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调整。
综上所述,“定额直接费”和“05费用定额”中的“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两者的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定均不同,两者不是同一费用。结合来函和所提供的资料,本案中“土建工程定额直接费”应理解为“05费用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定额参考基价+∑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的定额参考基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另外,若无其他合同约定,本案中材料费应按以下规定计价:业主(或甲方)采购的材料,按定额直接费和合同约定计价后,再按定额参考基价乘以相应数量扣除材料费;乙方自购的材料与定额参考基价的价差须经甲乙双方确定,价差不得进入定额直接费计取费用,但价差应计入合同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