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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5〕46号) 关于保利山渐青工程养老保险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9
  关于保利山渐青工程养老保险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46号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通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保利山渐青工程养老保险费计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协调会上甲乙双方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养老保险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8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费必须按自治区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有关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发包人应按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管理机构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构成),竣工结算时,已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与按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得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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