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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5〕50号) 关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综合业务楼用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取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9
 关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综合业务楼用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取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综合业务楼用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取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协调会上建设各方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执行文件问题。该工程开工前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11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计字〔2000〕48号)执行,已缴纳了相应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因此不应再执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
       二、费用计算问题。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 “建安劳保费”内容实质上是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8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费必须按自治区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有关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竣工结算时,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与按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得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
       此外,该工程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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