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51号
自治区柳城监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柳城监狱关押点布局调整监区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水泥、钢材价格调整问题。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了钢筋、水泥品牌,柳城县信息价未发布相应价格,而这些材料与柳州市信息价采价来源一致,故结算时应采用柳州市信息价相应价格计算,并根据柳州信息价说明另行计算分区外运费。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条约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如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等价格调整幅度超过投标期公布价的±15%,……平均值调整”,对于原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如水泥32.5Mpa),承包人应承担15%以内材料基期价格风险,而由于变更产生了原投标中没有的材料(如水泥42.5Mpa),施工单位无需承担15%的风险。
二、冲孔灌注桩综合单价调整问题。
1.正常施工的冲孔灌注桩:若项目特征发生变化,可以调整综合单价;若项目特征未发生变化,应按原综合单价计价。
2.遇溶洞及纠偏的冲孔灌注桩,若合同文件无约定,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组价。
三、电气设备材料价格调整问题。施工期间电气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超出约定的风险幅度值,结算时可根据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签认的《关于电气设备材料单价调整确认函》进行调差。
四、可调整的主要材料问题。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1.10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其风险承担的幅度”。 而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条,仅举例列举了钢材、商品砼、水泥等三种可调整材料,其他主要材料可根据本工程投标文件主要材料表确定。
五、养老保险扣除问题。若该工程开工前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11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计字〔2000〕48号)缴纳相应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结算时应按有关计价规定扣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不应执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
六、砂石价格问题。根据提供的004号工程联系单,双方并未就砂石价格达成一致,故该问题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处理,即按照施工期间柳城信息价的平均值调差。
七、单扇铁门计价问题。单扇铁门项目无设计变更,若实际安装的铁门与原投标所引用的大样及材质不一致并已验收通过,应由甲乙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