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秀山庄东来居住宅护壁桩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4]45号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秀山庄东来居住宅护壁桩工程结算问题的两份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提及的问题应按该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办理结算,但如该合同没有规定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有材料质保书的主要建筑材料,因工程"双控"需要,建设方或质量监督部门另行要求委托检测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未包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内。如试验不合格,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试验合格,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该工程的冠(环)梁:按正常施工时,该梁是应按桩承台定额子目计算;由于情况特殊,但如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其施工工艺复杂与基础梁一样的,应按以下步骤计算:
1.按基础梁定额子目计算。
2.按模板和混凝土的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套用附录补充定额(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取定价按98土建定额)计后再扣除梁底与梁侧实际不需支模板部分的定额直接费。
此复。
附录:A.11.1.3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