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左市宁明花山新城限价商品房住宅区工程材料价差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8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崇左市宁明花山新城限价商品房住宅区工程材料价差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条的约定,该工程材料单价结算时按施工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平均价执行。若合同文件未约定是按算术平均还是加权平均,应按加权平均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