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烟草培训中心大楼室内装饰部分工程结算取费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4]46号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色烟草培训中心大楼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取费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该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是原复工协议的补充,而复工协议书又是原合同的延续,因此,室内装饰应按施工补充协议书规定进行结算,未尽事宜可按复工协议或原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