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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6〕16号) 关于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行政办公居住第一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0
  关于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行政办公居住第一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16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行政办公居住第一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得让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相应费用定额规定计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与按相应费用定额规定计得的建安劳保费差额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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