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吴圩机场水平指廊标段人工费和材料费调差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31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吴圩机场水平指廊标段人工费和材料费调差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发承包双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和提供的资料及定额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范围为“除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和材料费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因该工程中标的投标文件均未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且原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等,若承包商补交的电子表格无法考证,发承包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内的综合单价应按原中标综合单价计价,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用应按组成相应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材料含量和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调差。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