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32号
南宁市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广西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和提供的资料及定额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变截面斜柱曲梁混凝土浇注及钢筋绑扎套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计算。
二、关于该工程看台胶合板模板、模板钢支撑、模板外楞水平加固 25钢筋的计价问题:
(一)该工程的看台模板,招投标过程按普通模板计价,中标后承包人按规定对高大模进行了专项方案论证并已实施,若无其他约定,符合高大模板条件的看台胶合板模板、模板钢支撑参照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高大有梁板的胶合板模板子目和模板钢支撑子目做补充定额计价,但应扣除原投标报价中的相应费用。
(二)模板外楞水平加固 25钢筋计价。
1.钢筋价格计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钢筋投入量乘以相应的材料价格计价,残值归发包方。
2.钢筋制作安装费用计价。工程量按投入量乘以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周转次数计算,套相应钢筋制安定额子目计价,但应扣除定额子目中钢筋材料费。
三、技术措施项目计价问题。
根据南固投办纪〔2010〕82号《关于广西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项目竣工结算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和南重点办纪要〔2013〕276号《关于广西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主体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阐述及有关资料,该工程按初步设计招投标,技术措施项目按“项”计价,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与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相差较大,导致实际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差巨大,致使实际技术措施项目费大大超过投标报价,发生了有经验工程师无法预见的合同条件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条件变化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技术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