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百色皓海节能减排技改工程土建工程直接费理解问题复核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36号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要求我站对广西百色皓海节能减排技改工程土建工程直接费理解问题的复函进行复核的函收悉。2016年10月9日我站组织原被告双方召开了会议,根据补交的资料、会议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复核确认桂造价函〔2015〕42号《广西百色皓海节能减排技改工程土建工程直接费理解问题的复函》对定额直接费的理解无误,至于会上提到来函以外的其他问题属于贵院判处的范畴,我站不作答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