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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7〕5号)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容县消防大队经济开发区一级普通消防站项目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0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容县消防大队经济开发区一级普通消防站项目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5号

 
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容县消防大队(经济开发区)一级普通消防站项目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项目合同工期为35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其中应急救援业务用房及执法办案业务用房主体结构工程计划于2017年4月21日完工,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方要求主体结构工程工期压缩至2016年12月31日,承包方按规定编制了抢工措施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且经发包方和监理方同意后予以实施,合同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P14“七、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规定,该项目应急救援业务用房及执法办案业务用房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应按经专家论证的《抢工措施实施(专项)方案》及有关规定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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