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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7〕22号)关于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中尧路15号教职工住宅小区危房改造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1
  关于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中尧路15号教职工住宅小区危房改造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22号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中尧路15号教职工住宅小区危房改造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
复如下:
        一、该工程的设计图纸未明确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是否带“E”,招标工程量清单按不带“E”钢筋编制清单项目,中标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亦按不带“E”钢筋报价,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同意使用带“E”钢筋,结算时应按带“E”钢筋调整价格。调整时只计算价差及其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二、桩基础原设计为挤土型钢筋混凝土螺杆桩,后设计变更为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属设计变更,若合同无约定,可按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计价。
       三、垂直运输费计算问题。根据该工程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垂直运输从地下室顶板面起运,因此,垂直运输费应按地下室顶板面至檐口的高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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