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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7〕23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0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23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期延误罚款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工期延误天数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文件核定并由责任方负责;工期延误罚款应按工期延误天数分工期延误60天以内和工期延误超过60天以上2个等级(2个等级均应含60天以内的天数)计算;违约金的限额,补充协议中无约定,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5.2.1约定执行。
        二、土方淤泥运距调整问题。招标清单土方及淤泥项目运距描述为投标人自行考虑运距,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运距进行报价,实施过程中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发生变化,不得调整。
        三、钻孔灌注桩综合单价问题。该工程的钻孔灌注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原设计桩径1m,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桩径为1.8m,清单项目特征发生了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08清单规范细则”)第4.7.2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四、钻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问题。钻孔灌注桩入岩应按该工程地勘资料和三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确认现场成孔记录及有关规定计算。
       五、材料价格调整问题。该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原则上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应调整综合单价中,但若施工期间,市场上确实存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发承包双方可按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桂建管字〔2003〕77号)文的精神,通过协商调整有关材料的结算价格。
       六、检验试验费问题。应按发承包双方已签字确认的清单和发票计算。
      七、建安劳保费扣除问题。应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的通知》(桂建价〔2016〕2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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