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29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祥周停车区房建工程的协助调查函(青法函〔2017〕16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本工程造价鉴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按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计算(简称按实结算)由你院裁定。如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本工程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故基本不存在来函提及的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计算。如本工程允许按实结算,来函提及的相关价格调整意见如下:
一、水泥价格取定问题。因工程所辖县造价信息无对应标号的水泥信息价,施工合同对造价信息无价格的材料如何定价又无相应约定,此种情况可依据施工单位签订的本材料购销合同和发票确认,或者参考周边市县信息价,对比经济性进行合理商定。
二、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材料价格确定问题。施工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按实结算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根据施工期间价格计算。
三、施工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1.超运距计价问题
(1)当地材料信息价包含的运输费运距一般指的是城区范围内的综合运距,因此,实际运输距离超出田阳县城区范围的可按实增加超运距费用。
(2)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公式为:运输损耗费=(材料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材料供应价+材料运输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因信息价已包含材料供应价及田阳县城区范围的运输费,故计算超运距的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时,计算基数不应包含材料供应价及田阳县城区范围的运输费。
(3)化粪池、检查井等工程所用钢筋、砂、水泥等材料超运距费用计价的问题。根据定额计价规定,化粪池、检查井应分别套用土建定额和市政定额相应子目计价,所用材料不属于安装附材。若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上述材料运输距离超过信息价包含的运距,且合同对此无约定的,应计算其超运距的相关费用。
2.关于施工及生活用水计价问题。首先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判定施工及生活用水运费是否属于另行计算的范畴。如可计,可参考汽车运水定额计价,该定额采用洒水车运水,已考虑洒水车自行吸水和加压排水消耗的台班,不需额外计算抽水机费用。
3.实际使用水泥问题。若施工合同和图纸对水泥标号无规定的,按实际施工采用的水泥等级进行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