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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函字[2004]54号)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会议中心玻璃幕墙定额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会议中心玻璃幕墙定额问题的答复造价函字[2004]54号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治
  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会议中心玻璃幕墙定额问题的答复

造价函字[2004]54号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会议中心玻璃幕墙定额问题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该工程玻璃幕墙的构造、用材及施工方法等均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及其《补充定额》的相应定额项目不同,若该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没有相应规定,该工程玻璃幕墙项目应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编制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后,送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一份备案。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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