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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造价函〔2017〕37号) 关于广西脑科医院精神病门诊住院大楼及教学楼工程结算若干材料价格确定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1
  关于广西脑科医院精神病门诊住院大楼及教学楼工程结算若干材料价格确定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3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脑科医院精神病门诊住院大楼及教学楼工程结算若干材料价格确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6条约定: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没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对于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新增项目中无信息价的材料,若建设各方已按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并办理了相应的签证确认手续,可视为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除有证据证明该签证无效外,签证单上确认的价格应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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