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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造价函〔2017〕39号) 关于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三产回建配套一体化项目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3
 关于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三产回建配套一体化项目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39号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三产回建配套一体化项目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发承包双方在该项目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3.1条”和“本合同专用条款23.1”约定 “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工程上限控制价+工程因甲方书面设计变更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同时 “工程上限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也进行了相应约定,其中人工费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此外“本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但因工期延长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考虑此项风险……。”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后期工程计划开工时间推迟到2014年6月30日后开工,合同条件变化较大,为此发承包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1、”约定“本项目后期工程中约定的工程上限控制价的计算依据及办法按原BT协议执行”, “二、5、”约定“本项目后期工程和建安劳保费按现行定额及规定进行计取”,前后表述不一致,因此,根据补充协议约首和“二、5”的表述,该项目后期工程中的1#、2#、15#、36#、37#、38#、57#、58#、60#、61#、62#及综合楼人工费调整应按“二、5、”约定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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