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幕墙计价及相应信息价发布的通知
桂造价[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幕墙计价及相应信息价发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的通知》[桂造价(2017)10号]及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现将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幕墙计价及相应信息价发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单元式幕墙按成品价考虑,安装按定额有关规定计价;其他幕墙制作、安装均按定额有关规定计价。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发布相配套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及单元式幕墙到工地的成品信息价和其他幕墙相应材料的信息价。不再以税前项目费形式发布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幕墙的信息价。
三、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2月5日